所谓公司侵权行为就是指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公司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必须具有公司工作人员执行其职务的行为作为被法律承认的民事活动主体,公司行为都将产生法律上的效果。因为公司意志的实现都是通过其工作人员实现的,所以也只有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才是产生公司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2)公司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造成损害事实有损害才有救济,与一般侵权行为一样,此处的损害应当作更为广义的理解,既包括物质的损害,也包括经济的损害;既包括有形的损害,也包括无形的损害;既包括已经产生的损害,也包括将要产生的损害。 (3)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即要求公司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与造成他人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4)工作人员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在公司侵权责任中,责任主体是公司,其承担责任的根据是其工作人员因过错造成了他人损害。同时,无论公司在选任、监督、管理其工作人员上是否存在过错,公司都应当就其工作人员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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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若是公司成立的,公司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若是未成立的,所有发起人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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