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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是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费用主要包括: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共益债务主要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因继续经营产生的其他债务; 5、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破产清算赔偿顺序: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补偿金和保险费用等费用;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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