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出售或者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占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总建筑面积50%以上,或者交付使用1年以上且入住业主人数超过30人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少于30人的,或者业主一致不同意成立业主大会,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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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公约》主要包括: (1)除第一次业主大会以外,以后各次业主大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和主持人; (2)业主大会的职权; (3)业主大会的议案提交办法和对议案的表决办法 (4)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条件和产生办法; (5)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和选举办法; (6)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待遇和任期; (7)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程序; (8)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9)《业主公约》的生效条件; (10)修改《业主公约》的条件和程序。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1、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 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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