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动产或不动产时应当确定保留价,如果第1次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对于第2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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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以后,在60日之内,要组织第二次拍卖,拍卖总共可以进行3次。如果3次都司法拍卖流拍了,要对拍晶进行变卖。如果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不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况下,达成变卖以物抵伤的协议,法院是准许的。 根据相关法律还规定,如果第一次司法拍卖流拍,第二次,第三次司法泊卖流拍的起拍价将下降,每次下降幅度不超过20%。
司法拍卖产流拍后可以变卖,或者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共识以物抵债,一般司法拍卖不动产可以拍卖三次,从第一次流拍后进行后两次拍卖时,拍卖的价格要缩水降价的比例在10%到20%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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