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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有限公司的需要股东退股的原因有哪些

2023-11-23 2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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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3 回复

专业分析:

股东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后,因经济生活的实践却又要求股东退股,原因很多: (1)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超出股东投资的预期。 (2)股东死亡。股东依法享有股权列入遗产。若继承人不愿或者不适宜成为公司股东时,就得将死亡股东的投资从公司中分离出来。 (3)股东离异。当股东婚变,作为非股东一方配偶很难参加对人合性要求比较高的有限公司。非股东的配偶常要将股东权益的一半从公司中抽取出来变现交割。 (4)小股东遭遇控股股东压榨而欲退股。 (5)公司陷入僵局。 (6)股东的出资面临法律强制执行。 (7)其他情形如股东长期患病不能参加公司管理、股东乔迁异地或者国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东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故急需资金等。 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与05年修改前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只是把原来的“抽回出资”变更成为“抽逃出资”,一字之差,却建立起一项新的法律制度。与新公司法第75条关于公司回购股东股份的规定配合适用,为有限公司的股东找到了一条退出公司的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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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股东退股原因包括: 1、公司经营风险过大; 2、股东死亡; 3、公司陷入僵局; 4、小股东对《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 5、公司解散; 5、其他。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 1、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 4、募集设立的,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5、有公司名称,住所,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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