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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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遭受工伤期间,如果享有停工留薪期的,就可以不工作,但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该工资福利待遇,按照该名员工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待遇计算。同时,如果该名员工经劳动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单位需要另外支付护理费。
工伤期间工资待遇如下:工伤职工停工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情况特殊,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12个月;评定伤残等级后,按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本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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