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收取风险抵押金为例,单位扣抵押金的行为不合法。 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应遵循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即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明确指出:“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 劳办发[1994]256号文件,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同样指出:“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也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风险金,对擅自收取抵押金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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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行为不合法。该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应遵循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企业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行为不合法。该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应遵循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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