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8条的规定,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典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2014年2月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规定,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三类罪犯判死缓入狱后,减刑后的最低刑期将比原来延长5年,最低不少于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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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刑的规定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督、接受教育改造、悔改或者立功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阻止重大犯罪活动;检举重大犯罪活动经核实的;发明创造或技术创新;舍己救人的;抗击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方面表现突出;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关于减刑的规定如下: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无期的犯罪分子,在执行过程中,认真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或立功,可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减刑: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舍己救人;抗击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方面表现突出;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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