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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始于继承人去世。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或者遗赠处理;有遗赠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处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继承;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民法典继承编关于遗产继承按照如下规定: (一)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遗产继承比例: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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