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发生后是根据《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进行评残; 2、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4、具体的赔偿项目和金额的计算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里面有详细的介绍,建议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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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未评残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辆损失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可能很少,因为没有伤残等级佐证)的赔偿。评残后,可以索取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等赔偿。
交通事故评残流程如下: 1、受害人向交警部门申请伤残鉴定。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若是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3、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鉴定机构应当出具书面结论,有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5、若是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申请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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