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被迫携带毒品不承认,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从法律规定上,属于胁从犯范畴。被迫从事犯罪行为的,是为胁从犯,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是行为人在别人的暴力强制或者精神威逼之下被迫参加犯罪的。行为人虽有一定程度选择余地,但并非自愿。被诱骗参加犯罪的行为人不是胁从犯。如果主动将毒品交给警察,属于自首,或者还有立功情节。这个情况下,有可能定罪轻罚或者定罪免刑。
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无论涉案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毒品犯罪的,属于“数量引诱”。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