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14日《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明确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同居关系视为重婚的情况: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且实际同居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并共同生活三个月以上的; (3)有配偶的人虽没有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有较稳定同居关系且生儿育女的; (4)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未夫妻相称,但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在相对固定的住所且共同生活6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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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不构成婚姻关系。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存在,无论同居多少年,都不能形成婚姻关系。婚姻关系建立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男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建立夫妻关系民事法律行为。须是合法的。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行为或目的的婚姻行为都是无效或可撤销的。登记手续须按法律程序办理,要求结婚男女须亲自到登记机关登记。
多年同居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前就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属于有法律效力的事实婚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不属于法律保护的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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