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退保损失多的有保费的70%根据人寿保险退保规定,保险公司对于长期寿险产品一般都有天的宽限交费期,投保人可以在宽限期内的任何一天交费,如果天内仍无法交费,投保人还可以利用两年的宽限期,但在两年之内保单处于失效状态,投保人可在有交费能力时,申请恢复保单要注意的是申请复效时,还要经过保险公司重新审核如投保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则保单也会有所改变,如保费和保险金额的规定。根据人寿保险退保规定,在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范围内,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提出办理保单质押贷款。保险公司会按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给投保人一笔短期资金。通常情况下,分红类保险可以贷到现金价值的90%,两年以上的寿险保单可以贷到现金价值,70%左右。根据人寿保险退保规定,有些长期寿险产品设计有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如果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大于应缴纳的当期保险费和利息,而且投保人事先又有此约定,保险公司会自动垫交应交的续期保险费。根据人寿保险退保规定,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且连同保单一起交给保险公司即可。减额缴清要在续期保费宽限期期满之前,即缴费日后的两个月内完成,并且减额后的保额不能低于保险公司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此外,减额缴清后不能再恢复原契约,保险金额将降低。将保险的期限缩短,在缩短的保险期限内,仍然享有原来的保单上规定的各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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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意见认为可以执行。因为在投保有效期内并且未发生保险事故,保单的现金价值应归投保人即被执行人所有,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内部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对抗法院执行。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可以执行。虽然现金价值是投保人的,但考虑到康宁保险是一份人寿保险合同,关系人的生命价值,如果被保险人同意退保,法院可以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如果不同意退保,法院不能强制被执行人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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