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产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构成来看,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产品有瑕疵或缺陷 此处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未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不在此列。此处所称的瑕疵或缺陷,是指产品不符合规定或公认的质量标准,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根据规定,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此外,还可以根据一般消费者对安全的期待程度加以判断。 2.有人身、财产损害的事实 不合格产品致人损害的事实,主要是指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包括致人死亡和致人伤残。财产损害不是指不合格产品自身的损失,而是指由于该不合格产品所导致的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无论哪种损害,都必须是现实的、确定的。 3.不合格产品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这里所称的因果关系,是指受害人的损害事实是由不合格产品所引起的。不合格产品是因,损害事实是果。确认该损害事实,一般由受害人举证,但受害人无须证明该产品是否不合格,证明责任一般应由致害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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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不合格造成人身损害应赔偿以下费用:医疗费用;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交通费;残疾人生活自助费;残疾人生活津贴;残疾赔偿金;受残疾人抚养的人所需的生活费;死亡的,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费;法律规定的其他费用。
因不合格产品造成损失的,可以恢复原状,折价赔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赔偿。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不合格产品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伤害的,产品的生产、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运输人或储存者对此负责,产品的制造商或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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