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其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产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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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调解的启动: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依申请,也可以依职权。调解因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或双方达成协议而结束。一审、二审、再审程序阶段均可以适用调解;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 1.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2.公益诉讼案件可以调解、和解结案。但是由于其调解、和解协议内容一定涉及公共利益,所以应当公告。 3.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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