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中旬,35岁的聋哑人马某伙同32岁的聋哑女子张某,唆使同是聋哑人的杨某探求聋哑残疾人停止乞讨为其取利。同年12月17日,本年2月25日、3月9日,杨某以引见工作为由,先后3次将熊某等9名残疾人骗至西安,构造其停止乞讨以取利。其间,完不成乞讨任务就遭训斥、威胁,期间,两名被骗者也变成了从犯。 2018年12月5日上午,莲湖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因5名被告人均系聋哑人,一名手语翻译全程翻译。经过长达四小时的庭内审讯,法官在当庭分别宣判了这五个人的罪名,当场定罪为组织残疾人乞讨罪。马某、杨某二人被判有期徒刑2年零2个月,张某被判有期徒刑2年,这三人分别处罚3000元的金额。还有两位从被害人变成帮凶的那后来者,分别被判处了1年和9个月的有期徒刑。在法官宣判罪名之后,这5名被告人都纷纷表示不上诉,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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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人犯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聋哑人犯罪,应当和健全人一样依照法律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予以正视,但从人道主义的精神出发,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聋哑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他们没有丧失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由于他们在生理上有缺陷,智力发展受到一定限制,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毕竟比健全人要差一些,从而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他们对客观事物的了解,甚至作出错误的判断,但如果以自己的生理缺陷而无视法律,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同样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聋哑人犯罪依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聋哑人犯罪的特点在于: 1、作案手段简单直接、目的明确。聋哑人违法犯罪大多与其生理缺陷有关,甚至以此作为掩护手法。 2、团伙犯罪已经成为一大趋势,情节恶劣。聋哑人团伙违法犯罪作案频率高且快,作案时分工明确。 一些聋哑人团伙在实施抢劫、抢夺时,手段凶残,社会危害性极大。 3、被他人引诱、教唆、操纵作案。一些不法分子专门引诱、教唆、操纵聋哑人违法犯罪。 聋哑人文化素质偏低,大多处于文盲状态。他们当中有的仅能陈述自身及家庭情况,有的则由于愚昧无知,根本不能提供自身及家庭情况。 特别是聋哑青少年,由于缺乏辨知能力,法律观念淡薄,很容易受到社会不法分子的操纵、教唆,进而走向违法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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