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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的处理: 1、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自诉案件,应开庭审判; 2、对缺乏罪证且自诉人无法补充证据的,应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 3、可以组织当事人调解; 4、被告人被羁押的,一般在2个月内宣判;未被羁押的,在6个月内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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