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一些情况,不应将其取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对待: 1、双方同居之前约定了财产归属的,如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应当履行和遵守; 2、双方短暂同居(如只有几个月),经济上混同程度较低,只有小额往来,对大件财产分割应侧重对该大件财产的贡献大小来酌定所占份额,一般如达不成协议,只能由法院酌定判决; 3、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无论该异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积累的财产均不能按一般共有关系处理,应主要考查双方对该财产的投入比例; 4、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夫妻共同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无效(因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恶意、违背公序良俗地擅自处分); 5、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纯个人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有效(因为任何公民都有权独立处分完全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6、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对外仍视为个人债权、债务,但双方之间一般应按共有债权债务享有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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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以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在民事诉讼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冻结对方当事人的账户。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依职权冻结被执行人的个人账户。冻结财产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公告。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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