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由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受到限制,出卖房屋也就受到限制。根据规定,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只有房屋买卖的双方均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另有规定,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之间签订的房屋或者宅基地的买卖合同无效,不支持城镇居民要求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或者房屋的诉讼请求。 但在对于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之前订立并已履行完毕的合同而言,如符合当时的国家政策及有关法律规定的,不应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认定其无效。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包括农民自有房屋即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集体土地上作为商品房出售的小产权房买卖等。
针对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哪些,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包括有效和无效的情形。 1、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形: (1)出卖人和买受人均是同一村的村民。 (2)买受人在买卖房屋时与出卖人不是同一个村的村民,但是,之后将户口迁入到该村。 (3)房屋买卖合同经过多次流转,最后流转到同一个村村民手里,那么该房屋买卖合同也有效。 (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购买房屋时是村民,后又转为居民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1)农村村民将农村房屋卖给城镇居民。 (2)农村村民将农村房屋出卖给其他村的村民。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