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婚姻离婚手续如下:(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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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涉外婚姻,双方都在中国且对离婚能够协商一致的,双方可以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但双方又不能协商一致的,内地居民一般都会选择以诉讼方式在中国法院起诉解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必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一、中国公民1.户籍证明2.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所在的县级以上的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包括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性质的证明。二、国外在华公民1.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2.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们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三、外国侨民1.本人护照2.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并经本国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证明。另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状况检查证明。《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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