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由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这种纠纷相对比较多,比如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了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拿到离婚证后,双方就已经离婚。但由于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夫妻的共同财产中的一套房产归一方,但房产证名字还是另一方的名字,另一方在离婚后须配合一方更换房产证上的名字,将所有权变更到一方名下,但另一方在离婚后反悔,拒不履行配合过户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只能依据离婚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对房产拥有所有权,并要求另一方履行配合过户的义务。法院判决生效后,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依据法院生效判决和生效证明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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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离婚协议后财产分割,对方不履行的,如果已经办理离婚手续,对于其不履行的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此时应该受理。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后,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没有办理离婚登记则对方可以不需要履行。
离婚协议财产分割一方不履行的处理办法: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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