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在劳动者有以下过失的情况下提出的辞退才可以不用支付赔偿金):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劳动者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符合上述六条中任意一条的,你辞退他可以不用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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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应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对于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同意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及赔偿金的情况: 一、用人单位实施非过失性辞退; 二、用人单位依法裁员; 三、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四、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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