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丢失证明须提供以下资料: 1、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1)私人出租屋或承租房屋的国内居民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港澳同胞需提供本人回乡证或通行证,台湾同胞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或通行证,境外人士需提供本人护照。 (2)单位、集体出租或承租房屋的,需交验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商务登记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合法资格证明。 (3)当事人如需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应出具委托授权书,并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按实填写《出租屋租赁及税务登记备案表》一式三份。 3、《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备注:A、如果房屋已抵押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B、如属共有房屋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C、转租房屋应提交原房屋租赁合同及产权人同意转租证明;) 4、房屋产权权属证明(至少要有村、居委会有效产权证明)。 5、房屋租赁合同一式三份。以上1、2、3、4项为必备要件。当事人提交复印件时,需同时提供原件,经核对加盖核对章后,将原件退还当事人。房屋租赁证明办理程序: (一)申请。出租屋当事人到当地村(居)服务管理站或镇(街)服务管理中心申报,有房屋《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产权清晰的,领取并如实填写《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表》;无房屋《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但房产属无争议的,可由当地村(居)委会出具产权有效证明,领取并如实填写《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表》。 (二)初审。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携带有关资料交村(居)服务管理站,工作人员初审合格的,开具临时有关收件、收款票据。房屋租赁手续费,每年每套80元。 (三)发放《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服务管理站将有关证件、资料统一送到镇(街)服务管理中心办结领取有关票证后,要及时将有关证件及正式收款票据分发给当事人,办理登记期限为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超过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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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不见了可以补。 承租人应当及时联系出租人重新签订合同,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见了承租人可以直接联系中介公司进行复印;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可以诉诸法律,由法院调查取证后裁定。
一、如果是在中介租的房子 一般中介有合同备份,可以在中介复印一份。如果拒绝,承租人对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即租金的数额、租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租期,是了解的话,租赁合同丢失影响不大。承租人完全可以依法继续履行,中介是不能将承租人赶出去的,他们也不可能伪造合同。必要的时候,可以向法院起诉。 二、如果是租房东的房子 只要有租金交纳证明,押金条,这些都能证明合同的存在。 1、如果承租的合同已经到期,不管房东是否将房子租出了,都与承租人无关了:如果是在承租的租期内,租房合同丢了,还是可以要求继承履行。 2、如果房东不承认租赁关系存在,拒绝退还押金,双方可以协商,如果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解决,诉讼费由承租人预交、最终由败诉人承担。承租人有需要有其他的证据,证明租赁关系的存在,证明房东有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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