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被执行人房产强制执行的法律,最高法院先后出台了两个司法解释,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上述两条规定表达了两层意思,一是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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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的措施有: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3、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4、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财物;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法院强制执行的措施有: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3.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4.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财物;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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