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房屋拆迁的情况,根据相关规定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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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做明确规定,有的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在拆迁过程中,同一地区仅隔一条街的两个不同的项目补偿标准相差悬殊情况是很正常,这是因为具体项目不同,所以补偿政策不同导致的。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发布并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应该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而为保障征收补偿的公平和公开,被拆迁房屋的征收补偿价格在实践中只能通过评估方式产生。如果房屋征收部门和政府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直接规定了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直接确定的补偿价格明显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相应的房屋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会被认定为违法而撤销。所以房屋拆迁时,需结合拆迁政策,并通过合法评估的方式,得出房屋拆迁的具体补偿标准及金额。
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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