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是卖方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向卖方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卖双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数量及价款; 3.质量要求; 4.包装方式; 5.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 6.检验标准、时间、方法; 7.结算方式; 8.违约责任; 9.解决争议的方法; 10.其他条款(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质量保证期等)买卖合同卖方必须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权处分该物的人。买卖合同应当对买卖的标的物进行详细的描述,做到明确具体一目了然。买卖合同应对货物质量重点加以约定,以便于验收,避免纠纷。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卖方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合同中应当规定检验的时间、地点、标准和方法、买方发现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时间及卖方答复的时间、发生质量争议的鉴定机构。买方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在检验期内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所交货物符合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及时检验,并在发现问题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卖方。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义务还有按照约定的数额、地点、时间支付价款等,卖方的义务还有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相关单证和资料、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标的物等。如果双方违反了应尽的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买方的违约的情形大致有毁约、未按照约定提货、付款等,卖方的违约情形大致有毁约、未按期交货、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等。对违约行为的惩处,合同双方应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加以详细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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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人的名称应当使用文字。设立公司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名称,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合同中的公司名称应当使用文字。
买卖合同的审查和注意事项如下: 第一,审查合同主体,不只是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适格。第二,审查买卖标的物(货物)的基本情况。 第三,审查标的物的数量和计量方法。第四,审查标的物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第五,审查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和包装要求。 第六,产品价格及支付期限、地点和方式及交货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第七,审查合同中是否约定验收或者检验的标准、方式、日期。第八,审查是否约定结算方式。 第九,审查违约责任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第十,审查合同落款、署名、盖章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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