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的通知》( 1993年 2月 17日劳动部文件劳险字[1993]3号)第一项第四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l、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10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休、退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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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常退休条件:凡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女干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二)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凡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以上,女年满45周岁以上,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性年满五十周岁,女性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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