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个人负担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救助资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医疗费用纳入特药特材救助,支付比例为70%;(二)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三)项医疗费用以及第(一)项个人按照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纳入大额救助。大额救助起付标准为5万元,一个年度内累计超出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60%。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参保人不设大额救助起付标准。一个年度内大额救助最高支付10万元。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参保人在享受前款规定的特药特材救助和大额救助待遇基础上,按规定享受特殊医疗救助。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待遇调整机制,优先保障困难人员的大病医疗救助待遇。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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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政大病救助的比例,根据医疗机构等级不同,其报销比例也会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门诊统筹乡、村就诊,民政大病救助的比例可以提高到65%、75%; 2、在一级医疗机构就诊,其住院费用在400元以下者,是不设有起付线标准的; 3、在二级医疗机构就诊,民政大病救助的比例可以提高到75%-80%; 4、在三级医疗机构就诊,民政大病救助的比例可以提高到55%-60%; 5、在省三级医疗机构就诊,民政大病救助的比例可以提高到55%; 6、儿童先心病、儿童白学病等8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的70%,肺癌、食道癌、结肠癌等12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力争达到70%。
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1、农村五保对象; 2、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5、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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