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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伤残鉴定需到专业的鉴定机构评定,一般需要准备: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诊断证明书;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 7、交通事故认定书; 8、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交通事故后做伤残鉴定需要准备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员签字的伤残鉴定申请书直接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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