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还是事实婚姻,其认定的标准: 1、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同居生活的,并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同居的,如果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同居关系;如果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当补办婚姻登记,不予补办的,属于同居关系。 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就已经同居的,但截止到1994年2月1日仍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只是到了1994年2月1日后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属于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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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是男女不依法缔结正式婚姻关系共同生活的一种自愿生活方式。事实婚姻是存在婚姻关系的一种方式,客观上都是以夫妻名义同居,没有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没有结婚证。
同居是男女双方没有依法缔结正式的婚姻关系而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是双方自愿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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