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三阶段都可以取保候审的,如果故伤害的案情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进行去取保候审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取保候审在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如下:1.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审。2.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3.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4.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5.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期限内、审查起诉期限内、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7.持有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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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阶段可以取保候审,但需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人;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第71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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