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申请撤诉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任何原告因受威胁、恫吓、贿赂而申请撤诉都不成立;(2)申请撤诉时间必须在行政诉讼期间,即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3)原告申请撤诉的成立须经人民法皖裁定准许;人民法院经审査,对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和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的撤诉申请,应裁定准许,否则,裁定不许撤诉而对案件继续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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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部分人因为一时的冲动而和妻子或者是丈夫闹离婚,甚至是提起离婚诉讼,等头脑清醒的时候又后悔了,那么这个时候能不能挽救过错,撤销诉讼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一个规定,提起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直至宣告判决之前,可以撤回起诉,至于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都会裁定准予撤诉:1.是申请撤诉的人是提起诉讼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第二,申请撤诉是出于自愿而非受人胁迫的。第三,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撤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第四,申请撤诉必须在宣判以前提出。人民法院一旦裁定准予撤诉,法院不再继续行使审判权,诉讼即告终结。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6个月内又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受理。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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