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子女抚养权问题,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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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抚养权的争取条件如下: 1、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相关证据; 2、证明自己经济收入状况良好,与对方有差异; 3、看谁的工作环境更好,更有利于孩子的教育和成长; 4、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5、一方的性格修养、思想品质,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 6、受过高等教育更利于对孩子的教育。
离婚争夺儿子抚养权一般是需要按照最有利于孩子长大的原则判决,即如果是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判给女方;已满两周岁的子女,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来判定抚养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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