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是交通事故死亡受害人家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是属于财产类损失赔偿,所以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依照《解释》第29条的规定与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有关。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可分受害死者年龄段的不同而不同: 一、不到60周岁的死者(0到59周岁)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20(年) 二、60周岁以上至74周岁的死者(60到74周岁)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20-(死者年龄-60)] 三、75周岁以上的死者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5 上述公式中: 1.上一年度,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上一年度,通常各地已然公布的上一年度数据可以适用新数据,如果没有公布新数据,可沿用旧数据。 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各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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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死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刑是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死亡赔偿金,应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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