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应当把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固定下来。 其方法包括:由对方补写欠条、借条或者还款计划;对对方承认的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谈话进行录音;寻找能证明你们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的证人等。 第二,在协商不成时,向汇款银行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向该银行调取该汇款凭证,并要求对方还款。 第三,关于对方下落不明的问题,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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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下落不明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追讨欠债: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债款;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借款人为失踪人,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如该借款有保证人,债权人可要求保证人代替偿还。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债务人下落不明应向担保人主张债权。担保人清偿债务后,向债务人追偿。审查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可向债务人配偶主张债权。法院诉讼。提出的债权证明,申请强制执行。若申请宣告失踪,向其财产代理人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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