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申请,依法证明拆迁人与被逝迁人为明确拆迁补偿、安置中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订立协议的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应遵循服从国家规划,有利城市建设,合理补偿的原则。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法人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代管人、管理人要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及其复印;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4)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公告、建设章程及方案等; (5)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或使用权证件及其复印件; (6)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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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下列条款: 1.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基本信息。 2.被拆迁房屋的基本信息。 3.被拆迁房屋的现状。 4.安置房的面积、位置、迁入时间等基本信息。 5.安置房的标准。 6.拆迁补助。 7.特殊情况下安置逾期的处理。
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条款内容: 1、拆迁双方当事人姓名和地址; 2、拆迁房屋的房屋面积、价格和补偿计算方式和补偿时间; 3、拆迁安置补偿行为中关于违约条款的内容; 4、拆迁安置补偿行为中争议解决方式和附加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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