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等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并不在其中。因此,离婚协议书并不当然的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需要通过申请法院执行,法院认可该离婚协议书的,才具备强制执行力。 因此,当双方为此而发生争议的时候,一方当事人只能诉诸于法律,而协议书上的内容也不是完全会被法院认可,一旦一方反悔,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通过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的离婚,就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通过扣押,拍卖等手段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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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由于双方没有离婚,那么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只是私人行为。充其量只能作为法院参考的依据,但是不能作为审判的依据。 第二,如果该协议是双方婚内对财产的约定,那么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一方反悔是否有效视情况而定。 如果离婚协议已经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备案或者经过人民法院判决,一方反悔不影响效力,只有在人民法院发现协议签订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时才会撤销。 如果离婚协议经过双方签字但是并没有解除婚姻关系,则不对当事人产生效力,双方均可以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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