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2、认定工伤后,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根据鉴定的劳动能力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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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流程如下: (一)调查事故发生经过,作相关的证据固定工作,对于一些容易灭失或被损毁的证据应及时保全,对一些流动性强或无固定职业的证人要及时作调查笔录。 (二)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三)向工伤事故发生地劳动部门提交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1.受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材料; 2.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 3.事故发生时病历、诊断证明书,法院记录等医疗材料; 4.如系机动车事故伤亡的,应扣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四)及时与劳动部门联系,看是否需补充材料。 (五)领取工伤认定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如对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的不支持的情形,应考虑如下: 1.是否属其它案由,走其它程序; 2.是否需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或向劳动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3.是否需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办理工伤认定的程序如下: 1、工伤保险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出具收件回执; 2、基本资料收齐核实且符合受理条件后,工伤保险经办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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