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前者是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而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权益纠纷并由当事人起诉之后进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决。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公证处的拒绝公证不服,或者认为公证员处理不当,可以向该公证处所在地的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是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诉。公证处或者它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如果发现已经发出的公证文书有不当或者错误,应当撤销。当事人虽然有申诉的权利,但要正确行使,不得歪曲或者捏造事实进行诬告,不得扰乱公证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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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的区别包括:行政诉讼为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讼,而民事诉讼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诉讼;行政诉讼仅民事主体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双方均有权提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有:1、行政诉讼适用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适用于民事诉讼法;2、行政诉讼的被告一定是行政机关,但民事诉讼的被告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组织;3、有些行政案件在提起行政诉讼前,是需要进行行政复议的,而民事诉讼是无此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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