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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需要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1、提交双方婚姻状况证明(国外证明须经公证机构公证);2、提交申请人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避难人员为未婚夫妻的证明;3、提交外方人员出具的经目的国公证机构公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证明需要国内人员结婚的证明;4、如果想去一个与中国没有建交的国家,必须提交一份有效的入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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