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时,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的清偿顺序问题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 (1)抵押合同是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则各债权人按照各自债权比例分配抵押物价值。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又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处理:第一,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抵押合同均没有办理登记的,则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之价款按债权比例清偿;第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均已办理抵押物的登记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这时如果抵押物的登记时间相同,则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第三,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只有一部分抵押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在这种情况下并存的抵押权中,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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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按照下列顺序来清偿: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顺序来清偿;如果均未登记的,则按照债权的比例来清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只要债权不超过抵押物的价值就是可以的,在这种情况下,抵押财产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清偿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如果都办理了抵押登记,则按照办理的时间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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