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晚育奖励产假政策已经废止,改为合法生育的延长产假。现行产假规定如下: 女职工生育的,享受产假98天(其中包括产前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其中,合法生育的,按所在省、或直辖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延长产假。 国务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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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晚育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婚假、生育假、延长婚假、生育假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奖励婚假和生育假,是指公民因晚婚晚育而享受的特殊奖励休假。休假期间,工资和奖金也应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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