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一)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1、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2、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二)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2、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3、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4、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一)发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财产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有资质的岗勤民警当场处理,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由事故勘查民警处理。(二)民警在填写法律文书时,应当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三)民警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并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四)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执勤民警应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民警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2、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3、当事人不同意由民警调解的。(六)使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事故认定书》,由各大队事故中队发放,《事故认定书》的存档联及处罚决定书由事故中队立卷保管。三、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一)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或基本事实清楚、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当填写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的协议书,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二)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轻微伤,且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各方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并能达成协议的。(三)在立交桥上、隧道内发生的不涉及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或车辆可以移动,且准确标明现场情况后,当事人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协商处理或立即报警。(四)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全市驾驶员知晓发生可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后,应当即行撤除现场,协商解决,不撤除现场的,应立即报警。对既不撤除现场,又不及时报警的,按规定进行处罚。(五)当事人自行撤除现场后,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报警并向民警提供有当事人签名交通事故文字记录材料的,民警应予以记录,由当事人签名,确定当事人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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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适用。但是普通程序只能由法院规定适用。 2、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就可以了。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基层人民法院陪审员的主要作用其实是凑数。 3、简易程序的案件是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符合管辖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需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第二、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行为承认的,并且对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上所指控的内容没有异议的。第三、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对于适用程序上的事项没有异议的。此时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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