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具体的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节设立 第七十七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九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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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一般如下:有2到200个发起人,其中必须有一半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500万,发起人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制定公司章程,并经成立大会批准;建立公司名称,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公司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条件。
设立条件有: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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