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是女职工在怀孕待产或生产期间,停止工作,工资照发的一种带薪假。我国《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的产假不能少于90天”,只对女职工产假的期限作出了最低限制,但并没有上限的限制。实践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往往都会根据我国提倡晚婚晚育的计划生育政策,对符合政策的女职工给予奖励性的产假,女职工实际享有到的产假可能高于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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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的生育政策的规定,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因此,福建省的产假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在此期间女职工可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关于产假的规定是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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