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八条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和按劣药论处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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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法,对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立案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只要可以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立案:第一、由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致使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第二、存在其他严重危害着人体健康的情况。
生产、销售劣药罪既遂判刑标准为:1.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2.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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