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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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离婚财产分割诉讼费是按照财产的总额计算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离婚分割财产诉讼费,离婚案件受理费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1%的比例交纳。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据上述规定交纳离婚起诉费。如果诉讼费缴纳后原告又撤诉的,人民法院只退回诉讼费的50%。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五条 上诉案件受理费与第一审的标准相同,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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