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银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别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业的男士,往往还不知道家里的积蓄被存于哪个银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财产的漏分,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一个银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给付义务方在离婚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也好及时到法院起诉,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 在很多离婚协议中,关于银行存款的处理往往这样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当事人应注意,这样约定有好有坏。好处在于这样写相对简单;坏处在于,如果一方还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即使离婚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还有银行存款,因举证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不知道另一方有这些存款时相对困难,所以也很难要求再分割,毕竟,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因此,这样的约定对有钱不报者有利,从而造成对另一方的不公平。因此,为达到公正的目的,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应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的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时,便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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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扬民主不充分。一是只要集中不要民主。个别领导摆位不正,把个凌驾于组织之上,搞'一言堂'。二是民主程序形式化。有的领导班子在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上广泛发扬民主,在大事、要事上一人说了算;有的班子虽然对重大事项召开常委会(或党委会)集体讨论,却会前做决定,民主讨论只表决不决策,走过场。'集体讨论,书记拍板'、'书记谈意向,委员齐响应'等违反民主集中制的做法仍然存在。三是《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贯彻不到位,存在用书记个人意志指导常委会民主生活,用常委会的决定指导全委会,用党委会的决定指导党员代表大会现象,根本上颠倒了书记与常委会、常委会与全委会、全委会与党代会的关系。
要在离婚协议中写明探视权的天数以及探视的日期。一般而言,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视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孩子十周岁以上了,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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