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下列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没收、查封已经依法核准登记的房地产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人的房地产权利:(一)登记机关机构依本条例规定作出撤销核准登记决定的;(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经生效的没收房地产、查封房地产、撤销核准登记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判决、裁定的;(三)公安、检察机关依法对已立案的案件,根据案情需要查封房地产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而作出决定的;(四)市政府或市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没收、收回、征用土地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决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上款各项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应发送登记机关机构。登记机关机构根据判决、裁定、决定径为登记。查封或限制的内容、期限应在裁定书、决定书中详细列明。期限届满后,登记机关机构径为注销查封或限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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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将会根据实际情况,在房屋管理部门进行未登记产权预查封。具体的查封情况不是根据房屋产权证号,而是根据房屋管理部门的航拍编号或者管理部门特有的编号对你的房屋查封。在执行完毕后法院会出具手续对你的房屋进行更名过户手续。
不动产虽未进行权属登记,但是符合法定条件的,执行法院可以通知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预查封登记。不动产在预查封期间正式登记到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自动转为正式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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