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有协议的情况下,房屋等共同财产可以根据协议进行分割,自协议达成后生效,但是一定情况下协议可以撤销: 1、协议离婚后一年内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协议离婚不成,一方起诉离婚的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因此如果夫妻协议后对于房产等财产的分割,在上述情况下可以通过合理的法律途径进行变更,即对于夫妻的共同房产进行重新分割,使先前的协议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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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析产时是否可以变更,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在离婚后未满一年的,可以变更; 2、如果在离婚后超过一年的,则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析产时不可以变更。 发现双方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除外。
变更离婚协议可以与对方协商变更。达成协议,可签书面协议,以书面形式变更已签订的离婚协议;不同意变更,将重新签订协议。不能达成协议,可起诉对方要求变更。民政局签署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根据规定,夫妻自愿离婚的,应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说明双方自愿离婚,并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达成协议。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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